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林語禎即林秀英
林怡君
王靖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文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47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