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79號
TNDV,104,補,379,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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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林語禎即林秀英
      林怡君
      王靖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文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47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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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