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75號
TNDV,104,補,375,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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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蔡雅捷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李奎勳
      李順榮
      李宗倫
      李宜玲
      李政隆
      李佩芬
      李姿蓉
      李易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267元(計算
式:3,17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3=1,376,267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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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