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蔡雅捷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李奎勳
李順榮
李宗倫
李宜玲
李政隆
李佩芬
李姿蓉
李易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267元(計算
式:3,17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3=1,376,267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