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37號
TNDV,104,補,337,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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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謝奉
法定代理人 謝慶生
原   告 謝罔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紀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丁丙才天宮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000元【計算式:2,00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4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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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