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告 梁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瑛珍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
0,925元【計算式:745,725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500
元×面積198.86平方公尺×持分1/10)+125,200元(房屋課稅
現值)=870,9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