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宋文婷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惠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臺南市安
南區學東里15鄰城北路860 )於104年6月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