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303號
TNDV,104,司繼,1303,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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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宋文婷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惠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臺南市安
南區學東里15鄰城北路860 )於104年6月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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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