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110號
TNDV,104,司繼,1110,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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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黃明茵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飛鵬(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巷00號四樓之5)於民國104年5月17日死亡,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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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