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英子
相 對 人 李方玉帶
李華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方玉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李方玉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 為相對人,如聲請人於聲請狀所列載之相對人非抵押物之現 所有人而對抵押物無處分權,法院自不得依此聲請對該相對 人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共同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 3月3日,相對人李方玉帶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抵押物所有人即相對人李方玉帶之聲請,業據其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 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係提 出相對人與第三人翁惠滿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2年12月6日 ,票面金額為1,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無記名本票1紙及 相對人與翁惠滿於102年12月6日共同簽立,借款金額為1,50 0,000元,未約定清償日之借據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然依 登記謄本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 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 於102年12月4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且登記之擔保債務 人僅有相對人等二人,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及借據,其債權 成立日期與債務人均與抵押權之登記內容不同,自形式以觀 ,尚難認前述本票及借據上所載之債權確在本件抵押權擔保 範圍內。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 ,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 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及借據,雖 不能自其外觀確認其上所載債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
然依前開說明,對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 併予敘明。
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聲請拍賣之抵 押物,其所有權人僅有相對人李方玉帶一人,相對人李華春 並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李華 春之聲請即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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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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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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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鹽水區 │ 鹽水段 │1632-6│建│89.00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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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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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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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臺南市鹽水區│臺南市鹽│3層樓房 │53│53│53│9.│16│平│鋼筋│14│平│全 部│
│ │37│新中路82巷86│水區鹽水│鋼筋混凝│.0│.0│.0│44│8.│方│混凝│.8│方│ │
│ │ │號 │段1632-6│土造 │8 │8 │8 │ │68│公│土造│3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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