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52號
TNDV,104,司促,8552,2015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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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5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叁宜
非訟代理人 劉文達
債 務 人 葉祖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又依聲請狀及
  補正狀所述事實理由,第三人莊怡喬係邀同本件債務人向債
  權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70,000元,而債權人業已對第三人
  莊怡喬就前述債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院以90年度促字第11783號裁定確定在案(請求金額:155,
  500元),債權人並曾執此確定裁定向該院聲請對第三人強
  制執行,惟仍未獲受償(債權憑證發文字號:屏院高民執辛
  字第92執10118號),故另行對本件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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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