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 權 人 吳洪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金全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依民法 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對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是各繼承人因其繼承所得之債權聲 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各繼承人間即有合一確定之必 要,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 缺。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積欠 第三人吳浚魁本票票款(下稱系爭債權)未還,而吳浚魁已 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死亡,且債權人已繼承系爭債權為由, 請求債務人向其給付票款。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 及本院家事法院函,除債權人外,第三人吳英芳亦為吳浚魁 之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之情事;又吳英芳嗣於102年11月9 日死亡,其繼承人除債權人外,尚有第三人吳孟昌、吳金嬋 、沈吳金鳳、吳金滿,且債權人復未釋明系爭債權已有分割 為債權人一人所有之情事,故系爭債權仍為未分割之遺產而 屬債權人與吳孟昌、吳金嬋、沈吳金鳳、吳金滿公同共有, 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前述繼承人全體一同聲請,始為適 法。然經本院於104年4月13日通知債權人加列吳孟昌、吳金 嬋、沈吳金鳳、吳金滿為債權人並補正其簽章後,債權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本件聲請之當事人適格 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