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09號
TNDV,104,司促,15509,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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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高文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捌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利
      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0年11月22日止,尚有新臺
      幣300843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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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