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靜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②伍萬玖仟壹佰
壹拾柒元自民國①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②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靜萱於92年11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34,48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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