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721號
TNDV,104,司促,14721,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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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玲瑛即邱郁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①陸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②壹拾陸萬玖仟伍佰
  肆拾伍元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②一百零四年五月十
  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二十②十二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玲瑛即邱郁絜於92年02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
  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62,583元整,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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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