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非訟代理人 方怡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次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劉次郎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93年11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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