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238號
TNDV,104,司促,14238,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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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珈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珈年於民國94年07月2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2
  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新臺幣共計42,798元整,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
  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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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