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珮珊即黃鈴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黃珮珊
即黃鈴月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4,538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30,762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48,044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