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422號
TNDV,104,司促,13422,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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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2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孫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
  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
  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應加
  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97年10月
  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下同)21,891元消費款、2,183元循
  環利息,總計24,074元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
  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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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