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399號
TNDV,104,司促,13399,2015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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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柔妍即陳琇明、陳可臻即陳文福之繼
承人、陳威衡即陳文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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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