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升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升富於民國92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1月02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4年06月01日止累計361,407元正未給付,其中
153,558元為本金;207,84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彭升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1日止累計605,867
元正未給付,其中204,929元為消費款;397,338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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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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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53558│彭升富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
│ │元 │ │6月02日 │ │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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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204929│彭升富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6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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