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98號
TNDV,104,司促,13298,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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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雅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①柒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②壹拾叁萬柒仟零捌
  拾元自民國①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②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雅倫於92年06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45,48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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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