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70號
TNDV,104,司促,13170,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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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 務 人 烏貫中
債 務 人 康馨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烏貫中前於民國98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康
    馨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4筆,共計新臺幣130,61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烏貫中自民國104
    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1,822元
    及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康馨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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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