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801號
TNDV,104,司促,12801,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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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吳潪豪
債 務 人 吳永忠
債 務 人 吳許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潪豪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吳永忠、吳
    許秀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5,38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
    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4年5月2
    2日),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約定利率並
    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吳潪豪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4年1月16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80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吳永忠吳許秀琴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8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永忠、吳│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22806 │許秀琴、吳│2月16日起  │5月21日止  │       │
│  │元  │潪豪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5月2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永忠、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806 │許秀琴、吳│1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潪豪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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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