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68號
TNDV,104,司促,12168,201506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6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謝宜姍即謝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謝宜姍即謝佩珊於民國92年8月間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
     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
     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
     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民國96年5月5
     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4
     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50,964元及利
     息暨違約金83,183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