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旻道即謝燿謙
謝璿全即謝士松
梁瀞云即梁宜淨即梁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旻道即謝燿謙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債務人謝
璿全即謝士松、梁瀞云即梁宜淨即梁淑雅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
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4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4年1月4日即未付本息,依
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26,8
2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15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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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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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26,822│謝旻道即謝│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 │
│ │元 │燿謙、謝璿│2月4日起 │ │ │
│ │ │全即謝士松│ │ │ │
│ │ │、梁瀞云即│ │ │ │
│ │ │梁宜淨即梁│ │ │ │
│ │ │淑雅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26,822│梁瀞云即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宜淨即梁淑│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雅、謝璿全│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謝士松、│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謝旻道即謝│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燿謙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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