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55號
TNDV,104,司促,12155,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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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旻道即謝燿謙
      謝璿全即謝士松
      梁瀞云即梁宜淨即梁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旻道即謝燿謙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債務人謝
  璿全即謝士松梁瀞云即梁宜淨即梁淑雅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
  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4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4年1月4日即未付本息,依
  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26,8
  2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15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26,822│謝旻道即謝│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  │
│  │元     │燿謙、謝璿│2月4日起  │     │      │
│  │      │全即謝士松│      │     │      │
│  │      │、梁瀞云即│      │     │      │
│  │      │梁宜淨即梁│      │     │      │
│  │      │淑雅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26,822│梁瀞云即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宜淨即梁淑│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雅、謝璿全│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謝士松、│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謝旻道即謝│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燿謙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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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