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7號
TNDV,103,重訴,47,201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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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國龍
      吳國文
      吳佳昀
      陳春梅
      吳吉棕
      吳惠平
      吳美華
      吳美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土生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2日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46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4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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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