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08號
TNDV,103,訴,508,2015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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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其旺
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博光及被上
訴人即被告楊致嘉楊宗禮楊雅虹楊敏捷楊信達楊秋吉
楊秋嘉楊照得楊滄霖、楊明佳、楊啟明、陳美惠、楊照雄
楊清宗楊清耀楊素卿陳嫊梅、楊清安、楊清強楊清舜
楊照福楊照言許吳金香即吳智遠之繼承人吳進坤即吳智
遠之繼承人、吳進祿即吳智遠之繼承人吳金鳳吳智遠之繼承
人、吳進龍即吳智遠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
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231元
(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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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