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台南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廷亮
黃上峰
訴訟代理人 黃傳育
上 訴 人 林傳欣
訴訟代理人 林峻宇
上二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上訴人 林李素珠
林家弘
林家緯
林志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
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七行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惠菊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二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惠菊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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