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00號
TNDV,103,司執消債更,200,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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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0號
債 務 人 王明圳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石教中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劉芳汝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志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6,488元(已包含保單解約 金1,08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187,136元,本院審酌下述 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2,000元至25,000元等情,有雇主張嘉豪 104年3月11日民事陳報狀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 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15,400元(未加計保單解 約金)後,酌留自身開支約 9,600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公告之 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僅能 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同 意將保單解約金78,378元分攤於72期清償,每期增加 1,088 元,本院104年4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足認更生方 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解約金尚餘78,378元,有債務人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04年 1月15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13日陳報狀、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4年2月12日友邦保行字第00 00000號函、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10日 康健(保)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 104年3月5日(104)南壽保單字第C0177號函等附卷可稽,



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數額為 78,378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 可處分所得約為 652,800元,而債務人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 用約245,856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計 算標準,計算式:10,244×24=245,856】,扣除後剩餘406, 944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18 7,136 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 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 之受償權益。
㈣按消債條例第42條第 1項規定所謂債務人無擔保之債務,係 指債務人所負擔之債務,並未以自己財產為擔保者而言( 97 年第 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2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查債務人雖為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貸債務之主債務人,惟 用以抵押擔保之不動產為第三人郭怡君所有,依消債條例之 定義,為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甚明,是本院債權表將之列入 無擔保債權內,並無違誤。而本院債權表雖將之列為債務人 之無擔保債務,惟主債務人(即本件債務人)如未依契約約定 按期繳納貸款,債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拍賣該擔保之不動 產,並不影響債權人抵押權權利之行使,併此敘明。再者,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本件擔保品價 值939,200元,預估行使抵押權後,可全額受額房貸債務70, 978元,無預估不足額,不於更生方案中受償,有債權人104 年1月6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調整更生方案 分配表如附件一所示。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年僅44歲,正值壯年,距法定退 休年齡尚有21年之工作期間,顯然有相當之償債能力,惟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僅為 6年,債務人應再減少支出,提高清償 金額;且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未達百分之20,對債權人受償權 益損害甚鉅,顯未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最 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 8年之要 件,債務人所提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受 償權益,業如前述。是而,債務人已無調整清償金額可能之 情況下,自不得以債務人勞動年限尚有20年,而更生方案履 行期限為6年,而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至其無法負擔之



程度。是而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㈡復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 生方案。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受扶養人生活需求,希冀債 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 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 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 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故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 云云,顯無可採。
㈢末按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 3 章「清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 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 ,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 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汪維屏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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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6,488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 │
│ 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
│ 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744,414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187,136元。 │
│4、清償成數:10.10%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
│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清償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第1期至第72期 │ │
├──┼──────┼─────┼────┼───────┼──────┤
│ 一 │台北富邦商業│ 159,877 │ 1.36% │ 224 │ 16,128 │
│ │銀行 │ │ │ │ │
├──┼──────┼─────┼────┼───────┼──────┤
│ 二 │玉山商業銀行│1,038,704 │ 8.84% │ 1,458 │ 104,976 │
├──┼──────┼─────┼────┼───────┼──────┤
│ 三 │國泰世華商業│ 623,119 │ 5.31% │ 876 │ 63,072 │
│ │銀行 │ │ │ │ │
├──┼──────┼─────┼────┼───────┼──────┤
│ 四 │凱基商業銀行│ 858,688 │ 7.31% │ 1,205 │ 86,760 │
├──┼──────┼─────┼────┼───────┼──────┤
│ 五 │富邦資產管理│ 143,591 │ 1.22% │ 201 │ 14,4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六 │中國信託商業│ 630,677 │ 5.37% │ 885 │ 63,720 │
│ │銀行 │ │ │ │ │
├──┼──────┼─────┼────┼───────┼──────┤




│ 七 │兆豐國際商業│ 341,588 │ 2.91% │ 480 │ 34,560 │
│ │銀行 │ │ │ │ │
├──┼──────┼─────┼────┼───────┼──────┤
│ 八 │滙豐(台灣)商│2,201,394 │ 18.74% │ 3,090 │ 222,480 │
│ │業銀行 │ │ │ │ │
├──┼──────┼─────┼────┼───────┼──────┤
│ 九 │滙誠第一資產│1,367,846 │ 11.65% │ 1,921 │ 138,31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 │滙誠第一資產│ 528,925 │ 4.50% │ 742 │ 53,42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一│台新國際商業│2,105,183 │ 17.92% │ 2,955 │ 212,760 │
│ │銀行 │ │ │ │ │
├──┼──────┼─────┼────┼───────┼──────┤
│十二│臺灣新光商業│ 894,544 │ 7.62% │ 1,256 │ 90,432 │
│ │銀行 │ │ │ │ │
├──┼──────┼─────┼────┼───────┼──────┤
│十三│彰化商業銀行│ 124,665 │ 1.06% │ 175 │ 12,600 │
├──┼──────┼─────┼────┼───────┼──────┤
│十四│遠東國際商業│ 441,689 │ 3.76% │ 620 │ 44,640 │
│ │銀行 │ │ │ │ │
├──┼──────┼─────┼────┼───────┼──────┤
│十五│台灣金聯資產│ 283,924 │ 2.42% │ 399 │ 28,72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11,744,414│ 100﹪ │ 16,488 │ 1,187,13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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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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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