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9號原 告 陳正恩兼 訴 訟代 理 人 陳培芬被 告 陳長義 陳吉興 陳吉玉 陳秋宏 陳秋財 陳怡安 陳春蜜 陳詳徹 陳志明 陳建志 陳賚鑫 陳俊吉(陳詳波繼承人) 陳太陽 陳清連 陳榮三 陳金和 陳才發 陳財姜 陳財寶 陳琮澯 陳琮飛 陳旺龍 陳正川 陳正松 陳正彥 陳正賢 陳正亮 陳正揆 陳佩漳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源被 告 陳正峰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吳復興律師被 告 陳文霆法定代理人 阮氏雪春被 告 陳正文 陳正舜 陳琮智 陳巧惠 陳盈達 陳俊吉(陳才旺繼承人) 陳財福 陳正謙 陳盈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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