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79號
TNDV,102,訴,779,201506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9號
原   告 陳正恩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培芬
被  告  陳長義
      陳吉興
      陳吉玉
      陳秋宏
      陳秋財
      陳怡安
      陳春蜜
      陳詳徹
      陳志明
      陳建志
      陳賚鑫
      陳俊吉(陳詳波繼承人)
      陳太陽
      陳清連
      陳榮三
      陳金和
      陳才發
      陳財姜
      陳財寶
      陳琮澯
      陳琮飛
      陳旺龍
      陳正川
      陳正松
      陳正彥
      陳正賢
      陳正亮
      陳正揆
      陳佩漳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源
被   告 陳正峰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吳復興律師
被   告 陳文霆
法定代理人 阮氏雪春
被   告 陳正文
      陳正舜
      陳琮智
      陳巧惠
      陳盈達
      陳俊吉(陳才旺繼承人)
      陳財福
      陳正謙
      陳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