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0號
TNDV,102,建,10,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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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富立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昆和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海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18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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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立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