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富立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昆和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海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182,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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