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莊嘉億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嘉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嘉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 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嘉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 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其釋放,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 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 簡字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移付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於另案執行時,業已逃匿,而於 104 年5 月18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南檢 文執癸緝字第904 號發布通緝,故本案予以併案通緝等情, 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5 月18日104 年度南檢文 執癸緝字第904 號、104 年6 月18日104 年度南檢文執癸緝 字第1187號通緝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憑。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