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黃○惠 詳卷
被 告 田迺元
上列被告田迺元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原審理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
080號),經原告於民國104年6月1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