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4年度,100號
TNDM,104,撤緩,100,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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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沅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4年度
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沅沅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沅沅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99年12月24日以99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月,緩刑5年,該案已於100年1月3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 應依與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103年1月1日起已概括移轉予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和解內容給付新臺幣1,600萬元(尚有14,934,823 元未付),乃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 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99年12月24日以99 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緩刑 期間並應依與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和解內容給付新臺幣1,600萬元,於100年1月31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 決影本在卷可憑。
㈡經查,受刑人至104年6月18日執行檢察官傳喚訊問時止,尚 有14,934,823元未付,且受刑人亦明白向執行檢察官表示, 沒有錢還,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參 ,顯見受刑人忽視刑罰強制性心態、怠惰及拖延給付之故意 ,甚為顯明。本院因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 定負擔,情節重大。
四、綜上所述,本院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 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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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