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97號
TNDM,104,審訴,197,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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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清義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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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