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226號
TNDM,103,審訴,226,2015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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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昆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昆華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昆華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0條第1 項、 第2 項之施用毒品等罪嫌,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 之事實,且經警捕獲,亦因毒品案件移送檢察署,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104年5 月15日起執行羈 押在案。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 字15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己字第1103 號案件,向本院借 提解送自104年6月2日開始執行,有該署104年6 月15日南檢 文已104執1103字第38244號函文、提票及執行指揮書各1 份 在卷可稽,故本件原羈押原因於上開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 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 羈押應予撤銷。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當無釋放之必 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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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