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35號
聲 請 人(即楊郭秀華之繼承人)
楊增銘
楊麗仙
楊麗靜
楊淑媚
楊淑菁
楊淑綾
楊淑婷
兼共同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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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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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 單 位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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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證券投資信託│ 富邦吉祥貨幣市場 │12-D07-01- │ 1 │498,645.30│
│股份有限公司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018442-3 │ │ │
│ │(原名如意二號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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