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913號
TPDV,104,除,913,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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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高秀美(即楊友奎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葉又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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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