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903號
TPDV,104,除,903,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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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徐開琪
代 理 人 蘇佩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4年3月16日、104年4月 14日、104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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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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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 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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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開琪│國泰世華商業│24,000元 │103年11月10日 │AA0267382 │
│ │ │銀行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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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徐開琪│國泰世華商業│24,000元 │103年12月10日 │AA0267383 │
│ │ │銀行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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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徐開琪│國泰世華商業│24,000元 │104年1月10日 │AA0267384 │
│ │ │銀行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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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