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896號
TPDV,104,除,896,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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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郭玲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4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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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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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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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127462-1 │2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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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