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876號
TPDV,104,除,876,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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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陳財廷(即蔡純美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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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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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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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312139-7│1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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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