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56號
TPDV,104,除,756,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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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吳俊鴻
      張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3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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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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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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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麗卿許獎財 │81年7月29日 │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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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