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01號
TPDV,104,重訴,501,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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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   告 拓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敏 
被   告 蔡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拓尚有限公司(下稱拓尚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邀同被 告吳淑敏蔡錫欽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960萬元,借 款期間自103年6月23日起至108年6月23日止,利息按原告銀 行之「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38 %計息,嗣後遇 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之利率按前述加減 幅度機動計息,還本付息方式則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 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㈡、拓尚公司另於103年6月邀同吳淑敏蔡錫欽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得4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6月27日起至108年6 月27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之「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 利率2.38%計息,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 調整後之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計息,還本付息方式則自



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㈢、拓尚公司復於103年7月邀同吳淑敏蔡錫欽為連帶保證人, 另與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向原告借得500萬元,借款 期間自103年7月30日起至104年7月30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 之「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 日起改按新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0.22%計付,本金 到期一次償還。
㈣、詎拓尚公司於104年4月17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所欠債務業經原告依授信約定書條款第15、16條之規定視 為全部到期,尚積欠11,674,125元本息及違約金。吳淑敏蔡錫欽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 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且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亦為民法 第740條及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經查,原告主張 上開借款、連帶保證事實及欠款數額等情,業據提出與其主 張相符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 史資料表及繳款明細等件為憑,堪信為真實。拓尚公司未依 約清償其對原告之消費借貸債務,吳淑敏蔡錫欽為前開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拓尚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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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幣別 │ 債權本金 │ 利率 │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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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04 年05月11日│ │
│ │ │ │ │自民國104 年04│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債務人:拓 │
│1 │新臺幣│3,720,787元 │3.750%│月10日起至清償│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尚有限公司、│
│ │ │ │ │日止 │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吳淑敏、蔡錫│
│ │ │ │ │ │6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欽 │
│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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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04 年05月11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債務人:拓 │
│ │ │ │ │自民國104 年04│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尚有限公司、│
│2 │新臺幣│3,825,000元 │3.750%│月10日起至清償│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吳淑敏、蔡錫│
│ │ │ │ │日止 │6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欽 │
│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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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04 年05月11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債務人:拓 │
│ │ │ │ │自民國104 年04│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尚有限公司、│
│3 │新臺幣│128,338元 │2.750%│月10日起至清償│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吳淑敏、蔡錫│
│ │ │ │ │日止 │6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欽 │
│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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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04 年05月11日│ │
│ │ │ │ │自民國104 年04│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債務人:拓 │
│ │ │ │ │月10日起至清償│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尚有限公司、│
│4 │新臺幣│1,000,000元 │2.750%│日止 │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吳淑敏、蔡錫│
│ │ │ │ │ │6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欽 │
│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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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04 年05月11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債務人:拓 │
│ │ │ │ │自民國104 年04│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尚有限公司、│
│5 │新臺幣│1,500,000元 │2.750%│月10日起至清償│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吳淑敏、蔡錫│
│ │ │ │ │日止 │6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欽 │




│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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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04 年05月11日│ │
│ │ │ │ │自民國104 年04│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債務人:拓 │
│6 │新臺幣│1,500,000元 │2.750%│月10日起至清償│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尚有限公司、│
│ │ │ │ │日止 │定利率10% ,逾期超過│吳淑敏、蔡錫│
│ │ │ │ │ │6 個月部份,按約定利│欽 │
│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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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新臺幣│11,674,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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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