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12號
TPDV,104,重訴,312,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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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仕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蔡青玲(原名:蔡美蘭、蔡襄琦)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賴怡伶律師
      楊 揚律師
被   告 李家瑢(原名:李美惠、李佳蓉)
      朱秀萍
      謝雯玲
      柯娟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李家瑢朱秀萍謝雯玲
柯娟娟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 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年台抗字第218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刑事判決所為事實 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 50年台上字第8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李家瑢朱秀萍謝雯玲柯娟娟(下稱被告李家瑢等 4 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就本件紛爭事實對被告所為之背 信罪告訴,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103 年度偵字第678 號、3848號不起訴處分,然 原告不服,聲請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續行偵 查在案,本件紛爭事實既與刑事偵查內容相符,為免審理結 果歧異,似有停止審判之必要,或俟刑事部分有結果後再行 審理本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三、經查,被告李家瑢等4 人所稱因被告涉犯背信罪,業經原告 依法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北地檢署續行偵查中乙節,係本 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



,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 院非不得審酌兩造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認定事實, 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是被告李家 瑢等4 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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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