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高文定
被 告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在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有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紙及被告公司章程在卷可查 ,揆諸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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