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8號原 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訴訟代理人 吳佩霏 吳慈璇被 告 周佑霖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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