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
邱瀚霆
許智傑
羅開文
被 告 孫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訴外人陳曉瑩即陳秋娥與蔡孟樺所簽訂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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