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
原 告 黃仁傑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蘋果日報新聞社)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石永軒
林金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 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 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之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蘋果日報新聞社)設立地址係在台北市○○區○ ○○路0段00號2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按;又蘋果 日報即時網站之位址亦即蘋果日報公司所架設伺服器位置, 係在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等情,亦有原告所提出 之104年度偵續字第13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 訟上揭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 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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