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8號
原 告 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金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 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 萬565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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