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34號
TPDV,104,訴,2334,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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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4號
原   告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法定代理人 張崇仁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之田公司)間
請求返還補助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藝之田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藝之田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40 萬元,應繳裁判費4 萬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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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之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