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83號
TPDV,104,訴,2183,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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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3號
原   告 林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芊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經本 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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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