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38號
TPDV,104,訴,2138,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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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8號
原   告 億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康
被   告 蕭政治
      黃萬薤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 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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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